赌博犯罪的核心要素在于:
涉案人员在主观态度上存在明显的营利意图,同时其客观实施的行为也涵盖了聚众赌博以及开设赌场甚至将赌博视为专职职业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聚众赌博”的情节严重:
(一)召集并组织三名以上赌徒进行赌博活动,且累积抽头渔利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二)召集并组织三名以上赌徒进行赌博活动,且单次赌资累积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
(三)召集并组织三名以上赌徒进行赌博活动,且参赌人次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
(四)诱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名以上公民前往境外赌博,并从赌局中获取回扣和介绍费用等额外收益。
因此,对于那些尽管曾多次参与赌博,但每次输赢的金额均相对较少,并且赌博目的主要集中在休闲娱乐而非以此作为生活主要经济来源或支柱的人群,通常并不认定其构成赌博犯罪。《刑法》第303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