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民事案件的第
二审程序中,若第
一审人
民法院的审理存在以下任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的情况,本院都将依法裁定
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到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
首先是例如侵犯了本法关于公开审判原则的规定;
其次是涉及到违反回避制度的事项;
再者是对
当事人法定
诉讼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极有可能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
此外还包括审判组织构成的非法性和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正义审判的
违法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
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