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和判定涉外
商标侵权行为,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
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
违法的
侵权行为表现,具体表现在实施销售仿冒已
注册商标商品的活动之上;
其次,该侵权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并造成了对
商标权权益人的损伤性事实,也就是说,行为人销售假冒
商标商品的举动已经给拥有注册商标权的机构或个人带来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以及商业声誉方面的伤害,这种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均可被视为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事实;
第三点是,行为人需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这意味着他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实际上是
伪造注册商标的产品是知情或应该知情的;
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不合法的销售行动与由其导致的商标权益人的损害状况有着明确的前后相继的关系。《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
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