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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签的买卖合同可以优先受偿吗

在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会选择签订买卖合同来做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条件,假如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方无法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话,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出借方有权向借款方提出诉讼请求,随后由法院裁决执行。
然而,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结果生效之后,即使出借方有权申请拍卖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以用于清偿欠款,但其对该标的物却不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鉴于此,对于资金提供者而言,为了能够让债权得到充分且优质的清偿,应当坚持要求借款方提供具有足够价值的抵押物品作为担保,而并非仅仅签署买卖合同即可。
实际上,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是最为稳妥且有效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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