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当事人有时会选择签订
买卖合同来做为
民间借贷合同的
担保条件,假如在
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方无法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话,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出借方有权向借款方
提出诉讼请求,随后由法院裁决执行。
然而,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结果生效之后,即使出借方有权申请拍卖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以用于清偿欠款,但其对该标的物却不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鉴于此,对于资金提供者而言,为了能够让债权得到充分且优质的清偿,应当坚持要求借款方提供具有足够价值的
抵押物品作为担保,而并非仅仅签署买卖合同即可。
实际上,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且签订相应的
担保合同以及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才是最为稳妥且有效的办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借款到期后
借款人不能还款,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
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
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
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