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一方在自愿情形下向另一方赠送了少量金钱及物品,该行为应当被视作赠与性质,即便是后续恋爱关系不复存在,亦通常不应再向对方提出返还的请求。
2.当一方为筹备婚礼而花费了较大金额购买衣物以及其他装饰品时,在恋情终结之后,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适当考虑对方退还部分实物,抑或是以合理的方式将部分款项予以退还。
3.若女方或其父(母)并不真心实意希望与男方建立正式的婚姻关系,仅仅是借助这段感情向男方索求许多财物,那么在实物还款方面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折现部分款项予以退还。
至于那些因婚而索财,
情节严重且手段卑劣的个案,应由人
民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