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汇票到期之际,如遭遇拒付情况,合法持有票据之人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提出追索。
在此过程中,持票人有权利要求被追索人支付如下各项款项和费用:
首先是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全额;
其次则是从票据到期之日或提示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再者,还包括收受有关拒付证明以及提供通知的必要费用。《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
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