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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提出损害赔偿的提供哪些证据

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关于损害赔偿的举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在过失行为人亲口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下错误或者写下的文字记录;
其次,由过错方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办公室或者其工作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用以证实其曾经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再者,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件,显示该过错方已经与他人正式缔结婚姻关系;
最后,相关部门如医院提供的证实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诊断报告或者具备资质的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结果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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