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之际,
退还彩礼与否,与该项决定到底由哪方提出并无必然联系。
若据实情而言,男女双方虽已缔结姻缘,但却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
或是当初因为男方向女方支付了
彩礼,而令男方陷于经济上的困境,那么在正式终止婚姻关系的时候,女方才有必要考虑退还彩礼的问题。
反之,如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境的话,那么即便在
离婚之后,女方也无需向男方
返还彩礼。
至于所谓的“男方经济困难”,此种状况须被视为一种极端的苦楚,即男方仅凭自身的财力以及
双方离婚时分摊到男方名下的财务资源,尚不足以支撑他独自生活在其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成本。《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