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在
征地审批方面的权限,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对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倘若涉猎到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则需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
其次,当所涉及的农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以及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执行这项规划,将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就需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分批次的审批。
在此过程中,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可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
最后,针对其他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如果涉及到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那么就需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但它们之间仍有着紧密的关联性。
至于审批范围和条件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申请单位必须确保其申请土地的行为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之中;
其次,土地补偿的标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再次,需要确认土地类型及面积信息的准确无误,同时,土地的
产权归属也应毫无争议;
此外,若存在任何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均已依法处理解决;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确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实行集约化、节约性的土地利用策略,并且要始终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另外,还需
保证提供的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的各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