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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一般累犯

普通累犯成立需满足以下三大前提要素:首先,是确立其主观要件,即过往罪行及新发之罪皆为故意犯罪;
其次,需符合刑罚条件要求,即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及以上;
最后,时间条件亦是必不可少,即新发之罪须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之内发生。《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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