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状况皆存在时,相关
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对行政部门采取的
行政拘留措施、暂时扣押或
吊销受审人的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强制命令生产经营活动暂停、
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产权益、罚款、书面警示等
行政处罚表示不满;
对其向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该机构予以拒绝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或是对该机构就行政许可事宜发布的其他决定存有异议的;
对于征收、征用行动及其相关补偿决策持有反驳意见的;
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时候。《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