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若男方的祖父母请求观赏孙儿,这在法律层面上是被允许的;
然而,有待
抚养孩子一方有权对其酌情拒绝,这是因为他们并未获得法定的
探视权。
在此所谈及“探望权”,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并非直接承担
监护责任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接触、交流、见面、交往以及短暂居住在一起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