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利要求获得
精神损害赔偿。
若交通事故对自然人民事权益构成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受害者将有权向加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而对于由于加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对自然人拥有独特人身价值物品所导致的严重
精神损害事件,同样,受害者亦享有此项索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