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债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连带责任债权之人,均须负起全额偿还所有
债务之法律责任;
(2)
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位或多位
责任人要求,且不限于某一特定比例,让责任人尽一切努力去履行,责任人间不得因彼此之间已就债务负担进行明确划分而借此理由拒绝执行;
(3)在连带责任债权中,只要有一人或数人全部履行完毕其应有的债务,那么余下的责任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即告解除;
(4)如果有责任人在履行债务时超过了其应负担的比例,那么他有权力向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
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