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生效前夕,若男方全额
出资购买汽车且登记在女方名下,根据既定法律规定,可将此行为视作男方在婚礼之前给予女方的礼物馈赠。
由于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和认定是以交通管理部门所处登记簿所记录内容为依据的,对于此类情况而言,既然车辆是在婚姻宣告生效之前便已载入女方名下的,这无疑意味着这部车辆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女方名下的
婚前个人财产。
既然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毫无疑问地说,在婚姻关系瓦解之际,自然难以对此类财产进行处分或平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