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占罪的确立上,确认其为合法持有的他人之财才是构成该罪行的必要先决条件。
对于侵占罪,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此项
罪名所涉及的
犯罪对象主要包括三类财物:
其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其二是指他人的
遗忘物,须分清遗忘物与
遗失物之间的差别,更不能混同于遗弃物;
第三个则是他人的
埋藏物。
2. 实质上,此罪行表现方式为“合法持有及非法侵吞”。
即
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律手段持有曾属于他人且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财物之后,未经授权而擅自据为己有,并拒绝将财物返还给原所有者。
因此,可以说侵占罪的完成通常以犯罪嫌疑人为拒绝归还而作为判断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