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
借款合同能否成为合法有效依据,这主要依赖于代为签署者所进行的
代理行为有无得到借款方
当事人的书面许可,或者在代为签署后是否已经取得了交易对方的认可。
换句话说,倘若
代签字之人在获得了当事人明确无误的许可以及授权之后,代表他们签订了该份借款合同;
或者在
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同和确认过,那么即使借款合同并非由本人亲自完成签署,它仍然具备
法律效力。
然而若是代签字者并未获得借款方当事人的授权,且在完成签署之后也未从当事人那里得到任何形式的认可,那么这份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