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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效

有关于借款合同能否成为合法有效依据,这主要依赖于代为签署者所进行的代理行为有无得到借款方当事人的书面许可,或者在代为签署后是否已经取得了交易对方的认可。
换句话说,倘若代签字之人在获得了当事人明确无误的许可以及授权之后,代表他们签订了该份借款合同;
或者在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同和确认过,那么即使借款合同并非由本人亲自完成签署,它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若是代签字者并未获得借款方当事人的授权,且在完成签署之后也未从当事人那里得到任何形式的认可,那么这份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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