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撕毁的
欠条依法视作有效,然而在此前提之下,原债权方(即
出借人)须承担起举证的重责大任。
对于那些虽已被撕裂且重新粘贴过的欠条,出借人有义务对其进行合理的诠释和说明,以使之合法化;
若无法提供有力的
证据证明
债务人在尚未偿还清所有
债务的情况下便故意撕毁了该欠条,则有可能被视为债务人在已经彻底清偿借款之后才将欠条撕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证据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
被告即出借人应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
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
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