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离婚后尚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拥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权益,而祖父祖母则不在法律上享有相同权利。
据此可以明确,张某对于祖父祖母拒绝探望孙子的做法并不违反《民法典》。
事实上,在《民法典》修订过程中曾有意增设祖父祖母的
探视权,然而在最终发表的版本中,该内容被删除,这也充分证明了法律在此方面并无过多干预“隔代探视”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适度的“隔代探望”方式有助于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更能从家庭环境中获益良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