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当遭受他人
人身伤害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时,受害者有权获得为进行康复治疗支付的医药费用以及鉴定评估所需的费用,包括必要的护理服务及其相应的报酬,以及因工作时间被迫中断而丧失的收入等;
若不幸造成
伤残,除上述列举的各项费用外,
责任人还需要对受害者的辅助器材配备实行必要的补偿,并另外支付伤残
抚慰金。
对于涉及
财产损失的案例,责任人则须按照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
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