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进行
一审审判时,通常情况下受理案件之后的两个月内是必须审理完毕的,最迟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完成。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以
死刑的案件或是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以及符合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各类情形之一的案件,在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并得到批准后,其审限可适当延长至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