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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数罪问题有什么

在裁决宣告之前,若一个人犯有数项罪行,除了被判处死刑以及无期徒刑的情形之外,应该根据各项犯罪行为造成的综合刑事责任,在总和刑期以下以及最高刑期以上进行探索和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管制案件来说,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案件则不能超过一年;
至于有期徒刑案件,如果总共的刑期中数低于等于三十五年的话,那么总刑期至多只能达到二十年;
而那些总数超过三十五年以上的情况,刑期至多只能达到二十五年。《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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