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的明文规定,代书
遗嘱的
继承人不得被选为陪伴见证遗嘱的人员,此乃因为法律明确禁止继承人、遗赠权利享有者以及与继承人、受赠权利享有者存在
利益冲突之人担任
见证人。
在选择
遗嘱见证人时,我们必须遵循严格要求,确保该见证人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本人与继承人、受赠权利享有者之间无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