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公司法务
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期间造成侵害事实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该
赔偿责任应由所属公司全权承担。
这是因为,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公司法务代表人在企业形象的授权下进行的常规民事经济活动,其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其所在的商事主体来承受。
因此,当某位公司法务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
侵权行为时,其所带来的任何不利和不良后果理所当然地将由公司全权承担。
然而,假如这名公司法务代表人在自身行为上存在严重过失或过错现象的话,那么他也可能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起部分甚至全部的连带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
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