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累犯追诉时效期限方面,当其所涉
犯罪的法定最高惩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之时,自该犯罪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之后,便不再具备追诉的可能性。
而若其法定最高惩罚为大于五年但小于十年
有期徒刑时,则须在相关
犯罪行为发生之十年之后才可停止追究其责任。
对于法定最高惩罚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者,自相关犯罪行为发生至此二十年期限满后,法院将不得再进行追诉。
但倘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继续对其进行追诉,则应上报并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最终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