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定中,认定为
情节严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为人违反了法院所颁布的关于限制其高级消费以及相关消费方面的指令,拒绝执行的案件,并且在经过法院采取相应的罚款或者
拘留惩戒措施后仍然继续抗
拒执行的;
伪造或毁灭有关
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关键性
证言和
证据,以干扰他人提供证词和证据,进而阻碍了法院准确地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使得
判决和裁定无法得以顺利实施的;
行为人故意不予缴纳被指派必须交付的财物,导致判决和裁定无法得到贯彻执行的;
以及其他类型的对抗法院判决和裁定执行的不当行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他人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