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
借贷关系遭到确认不生效力后,具体需要承担以下几种主要的法律后果:
首先,应由
债务人按照既定的
借贷合同条款,将其通过违反法律界限方式而获得的任何收益,都应全数退还给
债权人;
其次,如果由特定原因导致无法退还原物或者实用性上无须再行退还,则必须进行充分的估价补偿;
再次,凡存在过失的一方
当事人,无论其是否为另一方向对方交付收益,都应因此行为而对对方造成的实质性损伤负责,并进行
赔偿处理;
最后,假设双方均存在着过失行为,那么就应该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