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外执行结束后,若是再度被送回监狱服刑的话,那么前段时间的监外执行应作为已执行的刑期予以计算。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自身并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贿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得了暂予监外执行资格,那么在此期间的行径将不会被纳入已执行刑期之中。
至于那些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的犯人,他们逃离的那部分时间也不会被认定为已执行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