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罪犯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并
主动投案的,其最长的
减刑期限并不逾越两年半之限。
这一规则的适用需参照具体案件的本质属性进行判断。
如若涉案性质不属严重
犯罪类型,罪犯主动投案后可能获得约为一年左右的减刑权利。
然而,若涉及到
缓刑及良好表现的争取,最大有望达到
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上,甚至缩短至两年半的减刑期限。
关于减刑程度,这需要交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决定,现行中国
刑法并未设定确定的标准来规定
自首者具体可以减多少年的
刑罚。
然而,可以明确的是,自首属于法定的减刑情形,是具备减刑可能性的。
具体而言,由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在综合考虑自首的动因、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罪犯的懊悔和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之后,有权酌情减少
基准刑罚的40%以下;
如案件较为轻微,则有资格进一步减少基准刑罚的40%以上,甚至依法豁免
刑事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