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便会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暂停其在主板或创业板市场的股票交易:
1. 该公司的股本总额或
股权分布等关键指标发生变化后已经无法维持其最初上市时的充足资格;
2. 该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公众定期发布其真实完整的财务状况,或者在财务报告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擅自篡改数据的行为;
3. 该公司对外从事了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
违法活动;
4. 过去三个会计年度,该公司连续出现了亏损状态,且未能恢复至盈利水平。《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收购
期限届满,被收购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
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