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贷款人累积
拖欠本人
信用卡款项达三个月之久或者银行对其进行了至少两次的
催收却仍旧未能顺利归还相关
债务,那么银行将会冻结
当事人的信用卡账户,并且把他纳入到“禁止准入客户名单”(通常被称为“黑名单”)之中。
更严重的是,银行还可能以“
信用卡诈骗以及恶意透支”为由,采取
强制执行手段。
如果事件进一步恶化,客户在拒绝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情况下仍欠款超过10,000元人民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银行有权利向法院
提起公诉并请求予以
量刑。《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