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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要怎么来理解

债权人所引发的代位权纠纷,其本质上是指在债务人人为地忽视和拖延行使自身特定权利的状况下,为了有效地保护自身债权并进而得到实现,债权人得以直接以自身的名义取代债务人,亲自向与第三方之间存在相关债权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益。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代位权之行使范围,应该严格限定于债权人已届期的债权范畴内。
同时,为支撑债权人在行使本项权利时所需付出的必要代价,这些成本理应由债务人来承担并负责。《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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