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自成立之始便不受任何法律规则的拘束力,这种情况被视作是从未真实存在过的婚姻关系,因此,
当事人双方也无法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在这段
同居期间内获取的财产,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对此进行处置;
若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由法院依据保护无过错一方利益的原则作出最后裁决。
对于因
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相关财产处理事宜,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至于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应当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