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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能否判为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这是对任意侵犯他人权利与利益的一种不良行为的法律描述,该行为涉及无理由挑衅、暴力伤害他人身体、不断骚扰或是任意损坏、侵占公众或私人财产,甚至在公共场合内引发激烈的喧哗和混乱,这些都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导致两人或以上当事人的轻微身体损伤方可被视为情节恶劣,若仅仅造成一名当事人的轻微伤害则不能视为情节恶劣,这样的情况下,应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
然而,对于确切的刑期,还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其认罪态度如何等多重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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