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人
民法院案件,必须
保证在作出提起二次审讯或再次审判的决定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倘若需要延长审判周期,其最长时限亦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纳
抗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在遵循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抗诉案件时,其审理期间应遵循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抗诉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做出决策,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期间亦应依照该相关
法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