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所有权确立,应依据产权登记制度来确认。
换而言之,即使是在
结婚前便已经拥有的房屋,若在婚后在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加入了伴侣的姓名,则可视作夫妻双方对于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分配进行了新的约定,这样的情况应当被确认为是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关于这部分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我们遵循的原则是有协商达成共识的要尊重协商结果;
如果未能达到共识,就要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如各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所作的贡献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权证上已经载入了对方的名字,那么这样的房产几乎可以确定会被判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此时,双方首先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分配问题;
倘若协商失败,则只好由人
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裁决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