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离婚案件中的
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目前通行的方式为:
1、以协商作为首选途径。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拥有斟酌并决策财产所有权的自由意志权利。
当事人可以合计
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确立其中一方全权所有,或按一定比率平均享有。
2、由民族共和国的司法机构根据特定原则作出裁决。
若夫妻双方就上述事项未能达成共识,便应由司法机构根据财产现有状况,参照"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妇女权益优先受保护"这一法律原则的标准,对其进行公平判定。
因此可断言,不论何时何地,
离婚事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首先触发的必然是由夫妻双方根据自愿、平等、合理、合法的原则自行协商予以解决。
若是出现难题办理不下,便由国家司法机构依相关原则进行果断的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