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分配以前如何解决被
继承人所遗留
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通常而言,
遗产继承人应在其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地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付的税金以及
债务。
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愿意主动负起偿还义务的,不受此限制。
倘若某个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那么其有权利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
税费以及债务不予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