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到父母逼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中,受到
胁迫的个体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废止该婚姻的申请。
这里所说的“胁迫”,即是指行为者通过对对方
当事人或其至亲之人的人身安全、健康状况、声誉乃至
财产权益构成威胁,从而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本意接受婚姻结合。
由此类方式建立起的婚姻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
法律效力,同时也无法赋予当事人对伴侣拥有夫妻身份应有的权利以及双方应对彼此负有的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