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情况而言,若家长在欠有外债的前提下,法院并不会擅自查封其子女名下的房地产。
这是因为家长应当独立承担所欠之
债务,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实行“
父债子偿”的原则。
然而,当子女合法享有是从已过世的父母那里
继承过来的财产时,法院便有权对这类房地产进行查封。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继承人应当在自己应得的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向被继承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税款以及债务负担。
或者,假使父亲将某处房地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行为属于以追索债权为理由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也完全有权对此类房地产实施查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