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行政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活动并不具备豁免资格,尤其是关于水电费用等方面的约定必须得到遵守。
2.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商业性质的各类行为并不纳入豁免范畴,包括土地、动产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等。
例如买卖交易等行为。
3.当外交使节身处驻外国家主动发
起诉讼时,外交官便失去了豁免权利,这也意味着被告
当事人有权对该案提出反诉。
在此情况下,驻在国
执法机关仍保有对这位外交官进行审判和作出判决的权力,不受外交豁免权的制约。
4.有关外交豁免权的放弃乃是派驻国的权利,而非由外交官自行决定。
这种选择所涉及的是功能性豁免权,这是相对于绝对豁免权而言的另一种豁免类型,它特指那些拥有特殊地位的国际组织或尚未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这些机构可在签署的协议中获得部分豁免职权,以保护它们在履行职责期间不会受到不当干扰,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即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条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