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特点,需要明确的是其触犯的法益在于维护国家对血液制品监管机制的权威性以及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从客观表现形式来看,
犯罪分子在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实行严格检测或公然违反其他操作规程,从而导致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实质威胁。
在这种严肃的罪行中,
行为人通常会被视为特殊的
刑事责任主体,他们必须拥有国家主管部门所赋予的合法资格才能开展血液制品供销活动。
而在主观心理状态上,本罪的性质通常表现为非故意型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