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您关注以下
抗辩权的三大类型:
首先,
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项权利指在双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一方尚未向对方履行对应给付义务之际,享有拒绝向己方进行相应支付的法定权限。
其次,
先履行抗辩权。
这是对于背靠背
债务的
当事人而言的,双方均需依照一定顺序履行各自的责任,若先履行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义务,那么,后履行方有权制止其继续履行所需。
最后,
不安抗辩权。
这是针对双方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掌握了充足的
证据证实另一方已经丧失了
债务清偿能力,而在后者尚未恢复其偿还能力或未能提供充裕
担保的情况下,前者有权暂时中止
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权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