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屋为
结婚前由一方全额购买且在结婚前已完成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此房产将被视为购买方的私人财物,在面临
离婚事宜的时候,并不会被纳入到
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2、若是房屋系在婚姻缔结之后才获得所有权证书,则必须要考虑两种特有状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购买者在婚前已支付完毕所有
购房价款,然而
产权证书却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此类房屋理应被视作购买者的
私人财产;
反之,如果
财产权在结婚后才得以行使,那么房屋就应该归为
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比较复杂的第二种状况,那就是在购
买房屋的过程中,购买者已使用
按揭方式付款,即使产权证书是在结婚之后才被正式颁发的,这类情况也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的混合财产;
然而在这种特殊情境下,关于在婚前已经支付大部分价款,产权证书在婚后获得,而婚后仅支付极少部分价款的情况,其后果究竟应当怎样归属,尚未有定论;
物权所有权的确切归属,还需要参照具体案例的所有相关信息来进行严谨分析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