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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怎么处理

破产重整过程中,倘若债务人陷入破产困境,那么无论是共同担保还是各自担保的情况下,此时无论相关债务是否已到还款期限尚未偿还,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相应的破产债权计为已到期物权,并有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同时,债权人同样具有参与或不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而对于选择了不参与破产分配的债权人而言,他们所享有的未被完全清偿的债务权利可转由保证人予以承担及负责履行偿还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债权人通过何种方式参与破产分配,其未能获得全额清偿部分的债权仍可依法向保证人进行追索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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