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破产重整过程中,倘若
债务人陷入破产困境,那么无论是共同
担保还是各自担保的情况下,此时无论相关
债务是否已到还款期限尚未偿还,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相应的
破产债权计为已到期
物权,并有权参与
破产财产的分配。
同时,债权人同样具有参与或不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而对于选择了不参与破产分配的债权人而言,他们所享有的未被完全清偿的债务权利可转由保
证人予以承担及负责履行偿还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债权人通过何种方式参与破产分配,其未能获得全额清偿部分的债权仍可依法向保证人进行追索主张。《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
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