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持有之银行存款实施冻结措施的
有效期限不可延长至一年以上;
而对于动产和非不动产性质的其他财产形式,其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亦限定为不得超出两年。
至于涉及
不动产权益的查封以及其他所有
财产权利冻结事项,其法定期限则必须严格遵从三年的限制。
然而,若
申请执行人提出
续期要求并且理由充足,人民法院在对相关资产实施查封、扣押及冻结处理期间到期前,需依照法律程序实施续行的查封、扣押、冻结流程,且续行的期限不得超出上述法定期限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