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特殊形态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罪之未成形态,即犯罪未遂,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已然开始进行犯罪活动,但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因素所导致未能圆满完成的状况;
其次则是犯罪之中止形态,它是指在犯罪行为正在进展之中时,犯罪者自行自觉终止犯罪,或是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最终实现;
再者便是犯罪之预备形态,这一犯罪模式的特征在于为实现将来可能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事先做准备,例如准备所需刑具或创造适宜的犯罪环境等。《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