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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追诉期大概是多久

对于触犯渎职罪的时效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即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行为实施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那么,何谓“犯罪行为实施那天”呢?实际上,它就是指犯罪事实被依法判定成立或者生效的那一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刑法针对各种不同类型和形式的犯罪所设定的构成要素各有差异,因此犯罪行为成立日期的计算方法也会有所区别。
具体来说:


(1)对于那些以危害后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条件之一的行为犯或者危险犯性质的犯罪,应该从其犯罪行为实施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对于预备犯,其时效自预备犯罪的那一天才开始计算;
而对于中止犯,则需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
假如是在着手进行犯罪之后才停止犯罪活动的,那就从犯罪行为实施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但若是在预备阶段便停止犯罪的,那就从犯罪中止行为核准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犯罪时效。


(3)对于未遂犯,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若犯罪过程正在进行时发生了未遂情况,则从犯罪未遂事件正式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但若犯罪过程还处于预备阶段时便发生了未遂状况,那就需要从犯罪未遂事件正式得到承认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犯罪实效。


(4)至于共同犯罪的情况,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际实施的日期即是盗窃罪延长期限的起点。


(5)如果是结果犯,那么时效应该从罪行所导致的法定结果出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而如果是结果加重犯,则时效从法定结果加重的情况出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6)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即使犯罪行为是在境外发生的,只要其涉及的法定结果是在中国国内产生的,那么犯罪时效仍应从法定结果出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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