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已由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分的违法行为人,若其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为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则应依规将先前行政拘留的时间予以扣除,以此作为抵扣其应服刑期的标准。
同样地,如果行政机关曾经对该等违法行为人进行了罚款的处罚措施,那么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判处罚金时,也必须将罚款金额进行相应的折算和扣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