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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从犯何如认定

1. 在一个犯罪团伙的组织和领导过程中发挥重要角色或在众多共犯当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被视为主犯
以三人为基础,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对稳定并且相互关联的犯罪组织,我们称之为犯罪集团。
对于那些组织并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将依照集团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惩处。
至于第三款提到的情形之外的其他主犯,将按照他们参与过的或者组织、指挥过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2. 在众多共同犯罪人员中起着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的,则属于从犯
针对这些从犯,我们理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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